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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犯罪证据收集指引实证研究——以宿迁地区149件贩卖毒品案件为分析样本

2022-10-08 23:27 次阅读

摘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统一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这就需要对各类案件情况进行分别研究。目前,各地对毒品犯罪证明标准把握不一,证据收集中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统一法律适用。以贩卖毒品罪为例,对该类犯罪证据体系和特点进行分析,排查证据收集中存在问题,对贩卖毒品犯罪证据收集提出有关建议,以期对毒品犯罪证据收集指引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证据  体系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以庭审的证明标准贯穿整个刑事诉讼全过程。证明标准的同一性是诉讼实践所需,尽管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是统一的,但实际执行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各有各的把握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规定尚欠清晰、明确,这就需要统一证据收集要求以明确证明标准。本文以贩卖毒品罪为例,立足2016年以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关办理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情况,从审查起诉的角度,对贩卖毒品犯罪证据收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有关建议。

一、贩卖毒品罪证据体系及特点

毒品犯罪是一种特殊的刑事犯罪,其侦查取证和审查的难度要大于普通刑事犯罪其证实犯罪的证据也存在特殊性。证据适用中,对案件事实”的含义常常理解不同:一是尚未进入办案人员主观视野的物质或信息,即未被办案人员所认识的先验客观事实;二是对于进入办案人员认识领域的实物材料、笔录类材料和言词陈述所记载的事实信息,将其综合加工和评判,形成一个针对案件事实的完整认识,即经过办案人员对证据审查判断所形成的主观事实。前者属于证据形成的基础后者则属于证据运用的结果。2016年以来,宿迁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贩卖毒品犯罪149件,从贩卖毒品犯罪审查起诉情况来看,贩卖毒品犯罪的证据形成基础较为薄弱,总体上认定构成犯罪的证据体系为:

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体系情况分析表

通过以上对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体系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犯罪证据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1.证据种类相对单一。贩卖毒品犯罪大多只有“一对一”的证据,毒品买卖双方基本上是单线联系、单独见面,很少有第三人在场,定案的证据大多只有买卖双方的言词证据和现场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缺乏其他能够可印证言词证据从而形成证据锁链的证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毒品犯罪通常没有直接被害人或报案人,也就缺乏被害人陈述或报案材料等。同时,毒品交易往往是在短时间内完成,没有明确而具体的犯罪现场和痕迹,特别是在现场查获毒品或者人货分离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毒品的归属的情况下,单凭言词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难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2.证据隐蔽性较强。贩卖毒品人员大都有毒品犯罪的前科或熟知贩毒行当的业内规则,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反侦查、反审讯手段,交易时使用暗语或专门语言、使用绰号假名、人货分离、交易时变化地点、禁止第三人在场等,导致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购买毒品的证人大多只知道贩卖毒品人的绰号,对其他贩毒人的情况全然不知,致使贩毒信息非常隐蔽,不易收集并提取证据。

3.实物证据易于灭失。贩卖毒品犯罪中实物证据主要是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其中毒品又是核心证据。但是,如果没有当场查获毒品,要认定构成犯罪较为困难,主要是作为物证的毒品易灭失。一方面,毒品属于消耗品,流入社会后层层被贩卖至吸毒人员的手中,一经吸食或注射即行灭失。另一方面,毒品交易中往往将毒品化整为零,分开存放,除大宗交易时基本是零星贩卖,往往会选择易于丢弃和销毁毒品的地方进行交易,如海上、水边、厕所等地点,贩毒人员一旦怀疑或发现危险可能随时将小量的毒品进行处理。在物证缺失的情况下,一旦贩毒人员翻供,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4.言词证据不稳定。贩卖毒品案件对言词证据依赖性较强,但贩卖毒品犯罪中的言词证据审查难度较大,需要通过推理来剔除虚假供述。毒品犯罪嫌疑人大多反侦查能力较强,被查获后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拒不认罪,即使当场查获的也会拒不认罪,常以自己吸食为借口等。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贩卖毒品案件犯罪嫌疑人供述往往否认犯罪事实或主观明知,其易变性主要体现于供述完全虚假的案件事实或供述部分虚假的犯罪行为,同案人归案后,或慑于法律制裁的恐惧,或因侦查人员已掌握犯罪证据及审讯的心理压力,或为求从宽处理,可能会供认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但由于内在与外在条件的变化,就极可能推翻原来的供述;证人证言中,证人作证时,出于自保或对贩毒人员的愤恨一开始会如实作证,但受到外界或内在的影响,如受到贩卖毒品人员家属的威逼利诱或亲情、感情困扰时,又可能将指控犯罪的证言转变成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言,或将证言改变为共同犯罪中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言。

二、贩卖毒品犯罪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贩卖毒品犯罪案件的分析,当前在证据收集方面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物证方面。毒品是贩卖毒品罪中最重要的物证,目前在对毒品扣押、称量和鉴定三个环节中容易出现取证瑕疵。在提取扣押中容易出现侦查人员单人记录,缺少扣押见证人,缺少被提取或物品持有人签名确定,包装物上物品名称记录不规范,如将疑似毒物直接写成“冰毒”“麻古”“摇头丸”等毒品俗称;在称量中,容易出现毒品称重笔录不规范、重量单位误用等细节问题,如不同案件中对毒品的毛重、净重不记载不统一,称量照片模糊,无法反映毒品重量,称重照片没有获取时间或获取时间不详细等;在鉴定中,存在遗漏检材和样本鉴定,检验结果只有成分鉴定而没有含量鉴定等问题。

2.书证方面。手机通话记录、短信、网络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是能够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重要间接证据,特别是当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发生变化时,间接证据对指控犯罪具有重要作用。实践中,这些关联书证收集存在不及时、不全面的问题,如手机通话清单收集不及时。关联物证及书证的收集往往有利于揭露谎言并突破口供,如果收集不及时超过了突破心理防线的有利时间,即便日后收集到相关证据也为再突破口供增加了难度。

3.言词证据方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收集中缺乏甄别补强。一方面,对口供疏于甄别,翻供后无法补强,贩毒案件中,侦查阶段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不够,因为其在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理阶段常会出现全部或部分翻供。如果侦查人员在口供突破后疏于甄别补强,则加大了证据采信的难度;另一方面,对证人证言疏于甄别,翻证后无法补强。贩毒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无法突破,侦查机关一般会重视证人(如“上线”、“下线”、共犯吸毒人员)证言的收集,但仍然要加强甄别和补强。

4.勘验、检查笔录方面。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情况对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具有重要意义。贩毒案件由于其的一些特殊性,一般没有犯罪现场勘验、检查,除非是在人赃俱获的情况。在贩卖毒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虽然经常更换毒品交易地点,但总会留下毒品交易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被当场抓获,而是在其住处被抓获的,其住处也是一个犯罪现场,但侦查机关大多未对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勘验、检查,般只是对查获的毒品、作案工具等制作扣押物品清单,而未制作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材料,导致后续犯罪嫌疑人、证人证言一旦发生变化,缺乏有关证据进行补强和应对。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方面。突出表现为缺乏收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意识。如手机电子数据的收集,贩毒案件中侦查机关因成本等因素考虑未将所扣押手机送相关机构进行手机数据还原,导致案件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又如视频监控录像的收集,一般的路面、酒店等公共场所的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时间较短,一旦未适时提取相关情况也将丧失。鉴于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难以突破、翻供情况较多,其他证据来源减少且取证持续困难,应更加注重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收集。

6.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不移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重大毒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规定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司法实践中,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如何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使用,没有明确的可操作的依据,导致侦查机关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即便运用技术侦查手段突破案件,对技术侦查获取的材料也不作为证据移送,使检察机关无法获知侦查过程中是否采用了技术侦查措施。通过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在指控犯罪方面有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或翻供时,但由于这些证据材料的未移送,就使有效指控犯罪存在一定难度,需要提取更多的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三、完善贩卖毒品犯罪证据收集的建议

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要依法、规范、全面和细致结合当前毒品犯罪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贩卖毒品犯罪证据的收集。

1.细致固定毒品。在毒品实物检材鉴定方面因为贩卖毒品案件的特殊性,在查获毒品实物的情况下,对实物证据的依赖性较强在毒品物证的收集和鉴定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关注各种细节。在毒品实物检材鉴真方面,鉴真是指提出证据的一方向法庭证明某一证据确属其所声称的那份证据,也就是当庭出示的证据与举证方所指的那份证据具有同一性。鉴真的方法尽管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方法其实就是两种:一是相关证人对证据同一性的辨认和证明,二是对证据保管链条完整性的证明。基于此,毒品查获后,要严格按照扣押程序对毒品实物进行收集和固定,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文书等要严格依法规范。同时扣押毒品要当场称量,如果有多包毒品的,应采取统一的计量单位逐一称量,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在毒品疑似物包装较少时应逐件抽样鉴定,毒品疑似物包装较多时可依规随机抽样鉴定。涉案毒品纯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或可能判处重刑的应当进行毒品含量鉴定。鉴定意见所鉴定的毒品检材来源应合法、规范,鉴定意见应具备相应的法律形式要件。此外,应妥善保管扣押毒品,在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之前不应先行销毁。

2.同步收集关联书证。同步收集关联书证等,防止证据灭失。物证,包括毒资,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运送毒品的车辆等工具,子秤和小包装袋等贩毒工具,以及这些工具上的指纹采集,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现场痕迹。书证,包括银行凭证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毒资往来的书证,托运单、货单、邮寄单等证实毒品运输的书证,车、船、飞机各种交通运输凭证、汽车GPS行车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等证实贩毒人员行踪的书证,手机通话记录、书信等证实贩毒人员联络的书证。通过对这些关联的间接证据收集,有效应对犯罪嫌疑人翻供,完善证据链条。

3.细化言词证据的收集与比对。在言词证据收集中应注重以下内容: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要全面记录,特别是其从不供述到虚假供述,到谎言被揭穿再编造理由等过程,通过多次讯问、比对,有利于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供述;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人,应完整记录其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上下联系经过、用于联系的通信工具号码、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地点、毒品数量、毒品特征,特别应当讯问其与其他同案犯的联系情况、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毒品交易时间地点价格、交易方式、毒资支付情况等细节,并对讯问或询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原因在于,既可能存在符合案件事实的言词证据难以补证的问题,也可能存在违背案件事实的证人无法到庭接受询问及质证的问题。本来可以通过有效的交叉询问来揭露证人过去的不诚实行为,从而为鉴别其证言的真伪提供参考,由于证人不出庭,这种机会就失去了①收集言词证据时要加强与其他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的比对固定比如,言词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是否能够与相关客观性证据(如银行交易记录、交通通行记录、住宿记录、通信记录等)相互印证。

4.勘验、检查笔录要全面反映现场情况。贩卖毒品案件犯罪现场包括查获毒品的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地点、隐藏毒品的地点以及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地点等,应对这些现场进行认真勘验,客观地记录在现场发现的与案件相关的物体特征和环境情况,尤其是对查获毒品的现场,要记明查获毒品的具体位置、毒品的数量以及周围环境的具体情况。这有助于将这些从犯罪现场获取的证据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用来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真伪。②特别是遇到零口供、翻供等贩毒案件,对现场的勘查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开放性空间当场查获毒品的,侦查人员对“人赃俱获”的过程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全面记录现场情况及毒品摆放位置、毒品包装物、品的颜色规格等特征;对封闭式空间如在住所、酒店房等处勘查时,应运用文字、照相、录像、绘图的方式详细记载现场方位、环境及毒品等物证的基本情况,还要检查毒品包装物相关物品上或现场环境遗留的生物检材、微量物证、现场痕迹,如毛发、手印、足迹等如果有人体藏毒的情况,还应当进行人身搜查和检查。

5.及时收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贩卖毒品案件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较为特殊,主要包括:贩毒人员储存在手机上的通话记录、通讯录短信息、微信、音视频、图片等手机数据;贩卖毒品人员在操作计算机网络时,所使用的网页信息、上网记录等;贩卖毒品人员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时间、交易双方身份、登录IP地址等网络交易信息等。笔者认为,在贩卖毒品案件中要主动收集以下电子数据手机信息取证,主要提取手机识别码、移动台识别码、个人用户识别码(PIN)码、解锁码PUK)短信息、微信通讯录、通话记录、上网记录、图片、视频和声音以及存储的各种文件。

6.明确技术侦查证据的证明形式。当前要尽快明确技术侦查材料的证明形式,明确技术侦查材料如何转化作为证据,对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要转化为其他合法形式的证据并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定案的证据。无法转化的,侦查机关应当就获取的原始证据材料等独立成卷以供查阅。

 


原文载《检察研究2018年第1辑》,编委会主任:刘华,主编:严正华,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1版。本文作者:张宇,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石学友,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P62-67.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诗心竹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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