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裁判要旨 > 刑事裁判要旨 > 正文

最高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陈某某等人生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03-14 22:40 次阅读

 【关键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非法添加物质  主观明知  以案释法


【要旨】


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或明知系添加上述物质的食品而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检察机关在全面把握证据的基础上,准确判断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实现对有毒、有害食品生产方和销售方的全链条打击。同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以案释法优势,围绕案件积极开展普法教育,宣传食品安全法律规定,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助力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注册成立M公司,生产、销售予锦囊淀粉囊装玛咖黄精粉(以下简称“予锦囊”)、予颜蕊黄精葛根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予颜蕊”)、草本朴真牡蛎黄精固体饮料(以下简称“朴真固体饮料”)等多种产品。为增强产品的壮阳、滋阴等功效,提升销量,陈某某从网上购买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物质,安排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按一定比例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进行添加,制成胶囊或冲剂之后对外销售。2017年8月至2020年6月,陈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相关食品433万余粒(条),销售金额810余万元。


图片


图片

被查获的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委托M公司生产朴真固体饮料。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近1.3万盒,销售金额64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该产品含有西地那非,仍通过网络平台将该产品向外销售760余盒,销售金额17万余元。


2020年6月10日,陈某某的生产及销售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予锦囊等15种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鉴定,予锦囊等14种产品中检测出他达拉非成分,予颜蕊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经湖南省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中含有禁用的药物成分他达拉非或西地那非,属有毒有害食品。


【诉讼过程】


2021年3月9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孙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7月8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某等五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至3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某等提出上诉。2021年12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等系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等病症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不当服用可能会伤害消化系统、血液和淋巴系统、神经系统等,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2012年3月,西地那非、他达拉非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陈某某等人在生产保健食品过程中罔顾消费者生命健康非法添加此类物质,并销售至全国多个省市地区,对消费者造成潜在的危害,且已有多名消费者出现不良反应,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予以严惩。


(二)准确判断嫌疑人主观明知,全链条摧毁犯罪网络。考虑到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具有专业的药学或法律知识,在判断其主观明知时,并不要求其明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内添加了西地那非等禁用物质,而是结合生活常识,明知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内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即可。本案根据刘某某长期从事保健品销售、多次与他人交流产品添加剂量及安全问题、收到产品含西地那非的检测报告后仍继续销售、销售过程中不断收到不良反应反馈等情况,综合认定其具有主观明知。在办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执法司法机关配合,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追根溯源,深挖犯罪,注重全链条打击犯罪,彻底铲除犯罪源头,摧毁犯罪网络。


(三)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优势,积极参与食药安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时,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做好犯罪预防工作。庭审阶段,积极配合法院通过抖音直播庭审过程,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充分释法说理,引发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判决后,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提示犯罪风险,多维度、多举措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和积极作为。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