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发〔20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民法院、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国家《意见》和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总工会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指导意见的十五条措施
为全面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精神,切实保障我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十五条措施。
一、明确劳动用工情形,厘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严禁以假外包、假合作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对依法应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企业,人社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高院、司法厅、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收入分配制度,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报酬。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不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优化算法规则,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考核要素和劳动者报酬,要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休息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制定与劳动者工作任务、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薪酬管理制度及休息办法。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法律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人社、工会、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安全卫生责任,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应急、卫健等部门应加强监督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风险。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应当推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引导企业参照我省高温津贴发放规定,就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等事项开展专项集体协商。公安部门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规范外卖电动车、快递末端服务车辆和网约车道路交通通行秩序,有效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员工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教育。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卫健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公安厅、人社厅、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提升劳动者保障水平。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精准扩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鼓励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户籍地或持居住证在居住地或依承诺制在就业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要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医保局、总工会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探索职业伤害保障,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按照国家制定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方案,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积极组织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对未列入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企联、工商联和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促使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商业保险保障水平不低于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水平。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企业民主管理,健全企业协商协调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在制定修订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平台算法时,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将结果公示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同时,要遏制平台企业“以罚代管”,指导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畅通“好差评”申诉救济渠道,保障劳动者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总工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企联、工商联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培训评价模式,提高劳动者技能素质。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创新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评价的,优化职业技能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评价和等级认定。打破地域、所有制、身份等限制,创造便利条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职称渠道,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报快递工程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报考经济、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贯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的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新产业新业态开展劳动竞赛的新形式,鼓励并支持新就业形态行业、企业通过开展技能竞赛,以赛代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总工会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基层服务网点,便利劳动者工作生活。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的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鼓励环卫工人休息屋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放,充分利用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共享职工之家、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工会服务职工阵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联合开展关心关爱快递员、网约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活动,针对该群体特点和需求,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级工会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一般性慰问、金秋助学、职工医疗互助等常态化送温暖工作范围。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单位: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文教公共服务,提升劳动者生活品质。坚持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推动各地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巩固提高随迁子女在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比例。加强公办园项目建设,完善普惠性民办园保障机制,努力满足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内的各类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需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免费开放水平,公共体育设施向劳动者免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文旅厅、体育局、总工会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平台经济用工监管。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等报告制度,强化平台企业主体责任,平台企业根据规定向监管部门提供所需数据,通过“互联网+监管”手段,强化以网管网、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发改部门要牵头会同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打造我省相关信息平台和应用,各职能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社厅、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工会协会组织,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各级工会要加强组织建设,支持在新就业形态行业、用工单位成立工会组织,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引导开展行业协商,维护劳动者权益。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督促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行业主管(监管)、企联、工商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新就业形态行业协会建设,培育行业协商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依法依规用工。积极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新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人社厅、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发挥部门工作合力,提供便捷高效法律服务。各级人民法院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减少“同案不同裁(判)”的现象,提高劳动争议裁审质效,有效发挥仲裁与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功能和合力。各级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机构要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争议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完善协作机制,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不断减轻其维权成本。要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经济领域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化解平台。
责任单位:省高院、司法厅、人社厅、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监管工作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热线、全国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福建人社”小程序欠薪线索投诉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通过下发监察建议函或以约谈等形式 ,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化解用工风险,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民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省人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高院、总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意见》和本文要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政策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省高院、总工会和各地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