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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青山区五旬老人餐馆打工突发疾病死亡,老板是否担责惹争议

2016-09-25 21:00 次阅读

【包头律师咨询网讯】近日,本网接受一起劳务纠纷案。该案原告在诉状中称:2009年12月份,姚某进入青山区双辉私家菜馆处工作,岗位是打杂、洗碗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虞某也没有为姚某购买综合保险。2011年7月24日17时许,姚某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随即被工友贾某和被告人虞某送往包头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抢救,诊断为:脑出血。姚某于2011年7月25日晚12时因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被告方虞某则认为:

1.不知什么原因,原告过了这么长时间突然提出了起诉,细算时间,原告诉讼已过了诉讼时效。按原告所说,死者姚某是2011年7月25日死亡的,原告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12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明文规定,身体受到伤害受到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按照这一规定,原告的诉讼时间已超出法律规定时限,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所诉死者姚某的发病过程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我本人经营一个小型饭馆,平时从业人员只有4-5人,饭店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4:00,下午5:30-9:30。事发当天下午,姚某于14:00下班后,顶着30多度的高温去市场给其丈夫买裤子,下午16:30左右没有回家直接来饭店叫门,服务员为其打开大门后,她踉跄的走进餐厅,趴在餐桌上说感到头晕好像有点中暑,需要休息一会,服务员为其倒了杯中午熬的绿豆水,约10分钟后姚某感到头脑不清醒,随即被我和服务员搀扶着开车送去医院就诊,经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商血压引发脑出血。姚某发病时间是在饭店下班后休息时间,不是在工作时间更不是在工作岗位,她的死亡与我没有因果关系,我也不应该为她的死亡负赔偿责任。

    3.原告郭某等死者家属有重大过错,并且是导致姚某死亡的重要原因。姚某被确诊为高血压引发脑出血后,我一面付费为其治疗,一面立即通知姚某的家属,其家属约一个小时后赶到,待病人血压降下后医生通知应该马上手术,而做为死者丈夫的原告人之一郭某犹豫不决,说等儿女过来后再决定。期间我、服务员、原告郭某的姐姐等人一再催促其赶紧同意签字做手术,我还特意给了原告2000元现金以备急用,而做为死者丈夫的原告郭某一直拖延不肯签字做手术,待死者儿女从老家赶来时已是深夜,时隔6-7个小时,人为的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另外,姚某当时虽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可完全会有治愈的可能,其家属理应为其选择转院或继续治疗,而恰恰相反,第二天中午,姚某的家属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武断的将还有生存希望的姚某送回了老家。以致于姚某在老家什么时间、什么原因死亡我一无所知,但有一点是清楚的,如果不是其丈夫郭某故意拖延手术时间,姚某就不会死亡,如果不是其家属放弃对她的治疗,姚某也不会死亡。所以说,对姚某死亡应负责任的不应该是我面是她的家属,即原告。包头律师咨询网律师张万军受本案被告人虞某委托代理此案。

                    关于本案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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