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解决本案争议问题,首先要明确本案争议事项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争议是否需要以房屋经行政机关登记确权为前提。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登记系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机关依其职责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利人和其他必要信息记载于登记簿并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行为。房屋登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并非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经过登记的不动产享有法律完整保护的物权,不动产登记赋予此种物权以公示公信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并非没有物权,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也可得到保护。
2、房屋建造人对于其建造的房屋可以基于其建造行为原始取得对房屋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利,虽然此种建造行为是否合法尚待行政机关确认,但除行政机关依法拆除外,第三人亦不能侵害。
3、本案争议的庐山正街社区小天池路23号东侧房虽然均未办理登记,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本案中蔡文斌并非请求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办理房屋登记,蔡文斌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蔡连果停止侵害,返回非法占有的房屋并赔偿损失,该诉请是基于物权保护所产生的侵权纠纷,无须以房屋登记为前提,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4、本院依据证据和事实对争议房屋权利人所做的认定并不表示本院确认该房屋系合法建筑,本案争议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属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确认的事项,房屋权属登记也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予以办理。
5、本案虽然对双方争议的东侧房占用使用权利人做出了认定,但双方亦应以亲情为重,合情合理的使用房屋共有部分,协商解决双方在使用管理和维护房屋时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