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上访缺乏维权基础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020-09-22 22:18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最高法刑申50号

杨某:

你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铜中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宣告你无罪。具体理由是:1.你因政府非法征地而采取的阻工及多次到北京上访的行为系正当维权;2.缺乏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导致交通堵塞。

本院经审查确认,你以你前夫之父陈某1的土地被征用未得到补偿为由,多次到贵州省石阡县汤山镇香树园安置房施工点损毁财物,又堵塞省道起哄闹事,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现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

关于你所提“你因政府非法征地而采取的阻工及多次到北京上访的行为系正当维权”的申诉理由。经查,有贵州省石阡县北塔乡香树园农业土地承包登记清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证实你所反映被征土地系陈某4之父陈某1承包的土地,2011年10月27日,你已和陈某4协议离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石阡县汤山镇生态移民搬迁建设项目临时施工合同证实,2013年6月27日,铜仁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石阡公司与石阡县汤山镇人民政府订立施工合同,承揽汤山镇生态移民搬迁工程。即汤山镇生态移民香树园安置点搬迁工程的施工时间在你与陈某4离婚之后,你在法律上无权对陈某1所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证人陈某1的证言亦证实你去生态移民安置房工地阻工并非其授权,因此,你以政府非法征地为由到汤山镇生态移民香树园安置房施工点阻工及到北京上访缺乏维权基础,不属于正当维权行为。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你所提“缺乏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导致交通堵塞”的申诉理由。经查,有石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石阡县公安局民警赵某、汪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王某1、陈某2、陈某3、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5日,你在305省道香树园路段堵路,造成交通堵塞半小时,被堵车辆数十辆,并影响三级人大代表视察工作的正常开展。上述证据证实的案发时间、地点、造成的交通拥堵程度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认定你寻衅滋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法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