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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膜法医学鉴定对奸淫幼女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2020-07-18 16:57 次阅读

成来福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成来福,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教师。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05年4月20日被逮捕。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成来福犯强奸罪,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来福自2001年至2005年3月11日在定西市某小学任教期间,将该校三年级、四年级及2004年6月毕业的五年级女学生共计18名被害人(其中16名为幼女)以干活、背课文、辅导功课等为由叫到宿舍、教室等处,采取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多次奸淫,并多次同时对2名被害人实施奸淫。
    被告人成来福辩称其没有实施强奸。其辩护人提出:询问部分未成年被害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程序违法。
    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成来福利用教师职务之便,以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强奸女学生多人多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作案时间长、被害人众多,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本案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成来福称没有实施强奸的辩解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被害人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案中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未成年被害人均能对其被害事实正确表述,且她们的陈述符合其年龄阶段的认知特征,具有证明效力,不应以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为由而否定她们陈述的效力,故其辩护人所提询问部分未成年被害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本案事实及具体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1)、(2)项、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来福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成来福提出上诉称:其没有强奸过任何一个学生,公安机关实施了刑讯逼供。其辩护人提出,认定成来福强奸被害人田某某的证据不足;18名学生在4年时间内被强奸,无人发现,实属不正常;18名被害人的陈述,无充分的证明效力;本案只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来福利用教师职务之便,采取胁迫、诱骗、恐吓等手段,强奸女学生多人多次,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犯罪时间跨度大,被害人众多,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经查:(1)成来福在某小学任教期间,强奸女学生多人多次的事实清楚,均有被害人的陈述和成来福能记起的大部分供述相互印证。(2)关于侦查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说法无证据证实。某县公安局开始侦查此案时,该县检察院即派出一名副检察长和起诉科科长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记录反映本案侦查活动合法,没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3)成来福在强奸多数被害人时只是性器官接触后的摩擦,所以已检查的9名被害人处女膜未破裂是与案件事实相符的,并不能得出本案证据不足的结论,故成来福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第19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成来福利用师生特定关系,采取诱骗、恐吓、威胁及暴力手段,与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和未成年女学生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核准对被告人成来福以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处女膜法医学鉴定对认定奸淫幼女案件事实有何影响?
2.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是否需要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裁判理由
(一)处女膜法医学鉴定对奸淫幼女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
   在本案中,其中一名被害人田某某第一次在某乡卫生院检查对检出“处女膜破裂”,而定西市公安局检查表明“处女膜未破裂”。对此问题,二审法院曾发回重审。经补查,某乡卫生院医生王某某在田某某被强奸的第二天对田某某阴部进行了检查,王某某后作证称,检查时田某某阴部肿胀充血厉害,王某某在没有看见处女膜的情况下就推断认为处女膜破裂。补查表明,由于该乡卫生院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出具了错误的检查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处女膜检查的结论必须围绕检查机构的资质、检查记载的内容等情况认真审查,必要时进行走访调查,以做到去伪存真,避免错误判断。至于田某某内裤上未检出精斑,田某某陈述和被告人成来福供述均证实,成来福强奸时并未射精,故该问题亦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本案共涉及18名被害人,公安机关对其中11名女学生进行了以处女膜为主的活体检查,另有7名被害人未进行检查。本案现有证据中,相关证人证言、符合其年龄阶段认知特征的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与成来福的有罪供述能相印证或吻合,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即使部分被害人未进行处女膜医学检查,也不影响对整体强奸案件事实的认定。
   (二)关于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程序规定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在询问部分未成年被害人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告人成来福的辩护律师据此提出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案审理时,仍适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不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且本案中询问时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未成年被害人均能对其被害事实正确表述,且她们的陈述符合其年龄阶段的认知特征,具有证明效力,故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未予采纳并无不当。但在今后办理此类案件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应当切实注意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性侵意见》第14条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适格成年人到场。对于有关人员未到场的,应依法由公安、检察机关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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