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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05-14 22:45 次阅读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云0103刑初306

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20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204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4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曼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委托辩护人徐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103日,被告人王某经事前策划,通过微博、QQ、微信邀约、纠集朱某某、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等人,后组织该几人在昆明市盘龙区欣都龙城“夕月亮酒店”907房间内进行淫乱活动,被民警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纠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当庭所提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符合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105日起至202054日止。)

二、扣押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艾 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文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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