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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与前妻产生矛盾而迁怒于无辜被害人,将八个月大的婴儿摔死案

2019-12-05 23:09 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乔尉冬,男,汉族,1977年3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遵化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遵化市××镇××村××道×条××排×号。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尉冬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以(2017)冀02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尉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乔尉冬提出上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8年7月17日以(2018)冀刑终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尉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5年7月,被告人乔尉冬与高某甲协议离婚,后因琐事与高某甲产生矛盾。2017年3月19日16时左右,乔尉冬途经河北省遵化市第二医院东侧公路时遇到高某甲,追赶高某甲未果后,来到遵化市××镇××村××道××号高某甲母亲刘某甲家中。乔尉冬从刘某甲怀中夺过高某甲之子高某乙(被害人,被害时8个月),多次摔击高某乙头部,致高某乙颅脑毁损死亡。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目睹被告人乔尉冬作案的证人刘某甲的证言和证人刘某乙、高某丙、高某甲、郑某某等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乔尉冬虽不供认,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尉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乔尉冬因琐事与前妻产生矛盾而迁怒于无辜被害人,将八个月大的婴儿摔死,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刑终13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乔尉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永义

审判员  陈学勇

审判员  王尚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依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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