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界热点 > 正文

包头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9-09-17 21:24 次阅读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屯,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我院于2019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7月26日7时许,在**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哈尔滨天择重工技术有限公司350MW 机组输煤16 段暖气改造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郭某甲组织施工人员王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等人进入施工现场准备施工。在办理完相关作业手续(《动火作业票》、《吊装作业票》)后,施工现场负责人郭某甲带领工人依次打开位于输煤16 段一层吊装孔(距离地面12. 6 米)盖板、二层吊装孔(距离地面23. 5 米)盖板、三层吊装孔(距离地面32. 5 米)盖板,然后进行吊装作业。11时20 分许,吊装作业完毕,开始恢复各层吊装孔盖板工作。首先恢复输煤16 段三层吊装孔盖板(该吊装孔盖板由三块小盖板组成),王某甲和郭某乙翻过吊装孔周围护栏一起先复位了吊装孔靠皮带侧的铁盖板,后王某甲进入到吊装孔靠墙侧和郭某乙共同复位中间铁盖板,王某甲在复位中间铁盖板过程中,不慎踩翻铁盖板从32. 5米高处坠落,后经120 急救人员确认王某甲死亡。被告人郭某甲作为本次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未认真履职,安全意识淡薄,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制止现场施工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冒险翻越防护栏进入存在高处坠落危险的吊装孔区域进行复位盖板作业,导致王某甲从32.5 米高处坠落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证实案发经过;

2.抓捕经过,证实郭某甲到案经过;

3.户籍证明、无违法记录证明,证实郭某甲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前科;

4.**有限责任公司“7.26”王某甲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

5.协议书、收条,证实**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甲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书并已支付72万赔偿金;

6.工程合同复印件等,证实**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天择重工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签订工程合同的事实;

7.动火作业票、吊装作业票,证实案发当天郭某甲系施工现场负责人;

8.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证实死者王某甲系高坠致严重的开放性颅脑外伤,合并肝、左肺、脾破裂死亡;

9.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10.证人彭某某、菅某某、周某某、王某乙、柳某某、郭某乙、李某某证言,证实事发经过及郭某甲是当天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

11.王某丙、张某某,证实被害人王某甲死亡的事实;

1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证实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凯宾   

2019年5月8日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