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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民三庭商标多重许可问题研讨会摘要

2016-09-03 21:49 次阅读

编者:2016年6月21日,由上海高院民三庭主办的“商标多重许可中的法律问题”研讨会在闵行区法院召开,与会法官、专家学者就多重许可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效力的认定、各商标许可之间的保护顺位、利益受损方的权利救济等问题展开深入交流研讨。现将研讨会形成的主要观点摘编如下,供法律同仁学习研究。

问题之一:商标权利人将商标先后独占许可给不同的被许可人,对于后一独占许可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多数意见:与会人员经过充分研讨达成了高度共识,即商标许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除违反法律规定的效力性规范以及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以外,其合同效力一般应认定有效不因存在商标多重许可而归于无效。

问题之二:在商标多重许可情况下,若前后商标许可合同均有效,各许可合同间的保护顺序如何处理

多数意见:若商标许可进行了登记备案,基于商标许可备案的登记对抗效力和各当事人均为善意,则无论商标许可的性质如何,均应保护已登记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

 若商标许可均未登记备案,应保护使用在先的商标许可合同。

另有意见认为,登记对抗效力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许可但不能对抗在先的商标许可。从鼓励登记备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应保护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

问题之三:商标多重许可情况下,如相关许可合同存在履行不能或权利瑕疵等情形,当事人如何选择救济途径

多数意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赋予守约方以救济的选择权,同时在履行不能或权利瑕疵等情形中,法院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当事人作出相应释明,以帮助当事人作出合适的救济选择。

对于履行不能的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可主张违约责任。

对于权利瑕疵问题,多数意见认为可以通过主张减少许可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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