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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高院:银行转帐打款并采取邮寄方式获取毒品证据认定

2016-08-24 22:08 次阅读

刘某、罗某贩卖毒品案

金树国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通辽市人。

     被告人罗某,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通辽市人。

    被告人刘某与罗某系朋友关系。

    2012年10月份开始,二人相约购买毒品进行销售牟利。罗某通过手机QQ聊天联系买卖毒品。罗某后与广东省的周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周某指使吴某假冒“黄镜清”的名字通过圆通快递以真空包装茶叶为伪装,给罗某邮寄毒品,并将收件地址明确书写为“内蒙古通辽市东顺路73号太平洋保险”,收件人为“罗某”。2012年11月18日,刘某根据罗某提供的帐号向周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汇款11 300元。周某给罗某邮寄的毒品于2012年11月19日到达通辽市。刘某持罗某的身份证收取邮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日18时许,罗某在科尔沁区中行小区家属楼被抓获。

    在收缴的邮包中查获白色结晶状毒品四包,经毒品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98.813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2.01%。

(二)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刑诉[20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罗某贩卖毒品罪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3)通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罗某服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手机和网络聊天等通信工具联系买卖毒品,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辩解其只是运输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辩护人所提应认定刘某为运输毒品罪的意见不能成立,因刘某的短信通话记录、刘某和周某的银行帐户交易清单、刘某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刘某与罗某商议共同贩卖毒品,在贩卖过程中其不仅运输毒品,还负责将钱款汇往广东的毒品上线,用于购买毒品。被告人罗某否认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其辩护人所提刘某、罗某、周某的银行信息记录不能印证罗某出资购毒品,仅凭吴某的证言不能径行认定毒品为罗某所购,无证据证实罗某曾用号码18804758678与广东方联系的意见不予采纳。综合全案证据,刘某、周某的银行信息记录和刘某的短信通话记录,能够证实二被告人共同筹资,是罗某告知刘某周某的银行帐号,让刘某将钱款汇入周某帐户;吴某的证言证实周某负责联系罗某,周的手机号是15876234443,而罗某被抓获当天手机15876234443(归属地为广东省河源市)向手机18804758678多次发送短信和进行呼号,且吴的证言与圆通速递详单相吻合。罗某手机内提取的短信通话记录和QQ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罗某在互联网上联系买卖毒品的事实。故其辩护人所提指控罗某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刘某、罗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考虑二被告人购得毒品未及贩卖即被抓获,毒品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利用手机、网络聊天等通信工具联络,银行转帐打款,并采取邮寄方式获取毒品的典型案例。本案被告人刘某、罗某在法院审判阶段还心存侥幸,互相推诿,对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均予以否认。人民法院严格依据证据裁判规则,结合二被告人的既往供述,综合考量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短信通话记录、银行帐户交易清单、速递详单、QQ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分析、归纳、判断和推理,确定各证据之间的关联度和证明力,最终依法认定二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考虑二被告人对毒品犯罪事实互相推诿、涉案毒品未流向社会的量刑事实和情节,判定二被告人对共同犯罪承担均等刑事责任,不分主从,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审判,定罪准确,量刑科学,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予服判,实现了刑罚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和核心,是刑事案件质量的生命线。证据审查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首要任务是定案,核心是认定案件事实,主要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法官通过阅卷和开庭的举证、质证,再通过分析、归纳、判断和推理的思维形式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检验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确定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等。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审判的决定性把关作用,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人民法官要切实树立证据裁判意识,着力提高证据审查能力和水平,坚持严格的证据审查标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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