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原房主):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信息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六和成 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面积为 89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价款与支付方式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伍拾肆万伍仟元整(¥545000元整)。乙方分三次向甲方交付房款:
第一次: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整)。
第二次: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35000元整)。
第三次:待该房屋办理完一切过户手续,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下发记载有乙方姓名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整)。
以上款项,由乙方直接通过转帐方式支付到甲方提供的其本人银行帐号(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最终款项支付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乙方凭其持有的银行开出的转帐凭证或者银行流水作为付款的有效证明。
第三条 房屋状态及权利、义务说明
该房屋系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机集团”)所开发、建设房屋,优先用于解决本公司无房屋人员使用需求,并以摇号方式确定房屋具体位置。丙方系一机集团员工,并通过摇号方式拥有该房屋的购买权。
获得该房屋购买权后,丙方于2012年8月,将该房屋购买权以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出售给甲方,后甲方一次性付款购得该房屋,并取得了该房屋包括土地出让金、房屋所有权等全部房屋权利。
因该房屋系一机集团所开发、建设房屋,由一机置业管理,需待所有房屋手续移交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后,才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故该房屋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一机集团置业公司登记的房屋使用人、物业费、直饮水费、供热费缴存人)仍记载于乙方、丙方名下。
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甲方、丙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的真实性,上述信息的记载权利人与房屋实际所有人无关,该房屋全款由甲方缴纳,甲方对该房屋有排他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甲方、丙方保证该房屋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屋交付于乙方,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2、甲方应在_____________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3、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当日内,将该房屋以及房屋钥匙、所有购房资料原件、缴费收据原件、合同原件等与该房屋相关的资料和物品交付于乙方。
4、第四条第3款约定的缴费收据(卡)包括但不限于供热、供水、直饮水、燃气、物业、公共维修基金、卫生、门禁等所有收据(卡)原件。
5、如乙方购买房屋后,需要向相关部门申领或补发相关证件或手续时,甲方、丙方需积极配合。
6、甲方承诺该房屋无任何权利负担,并保证出售该房屋已经得到所有权利人的授权,不存在无权处分的情况。(附结婚证复印件)
7、甲方保证在签订合同当日,已经将该房屋所有欠费缴清(包括但不限于电费、自来水费、直饮水费、物业费、燃气费、卫生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款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第六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丙方保证继续遵守与甲方签订的《房号(住宅)转让协议书》中约定的事项,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一切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该房屋所有权,。保证其家人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亲属对该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 其他特别约定
1、甲、乙、丙三方确认,该房屋因属于一机集团建设房屋,目前房屋信息尚未转入到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此该房屋无《不动产登记证书》,但甲方拥有该房屋的排他性所有权,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2、甲、乙、丙三方确认,如后期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中需要补缴相关费用,该费用由甲方、丙方承担。
3、甲、乙、丙三方确认,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时,直接以乙方的名义递交相关材料,若不能直接登记在乙方名下,则甲方、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以及后续的房屋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或迁出户籍或交付房屋相关材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
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以及总房款30%的违约金。
3、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总房款_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应当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
4、如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或协助乙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以及总房款30%的违约金。
5、如该房屋因甲方、丙方原因出现权属争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丙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解决,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30%的违约金;如到期仍未解决,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以及总房款30%的违约金,丙方对此承当连带责任。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住址:
电话:
日期:
乙方(签字):
住址:
电话:
日期:
丙方(签字):
住址:
电话:
日期:
丙方法定继承人(签字):
住址: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