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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

2018-09-02 19:35 次阅读

近日,江苏昆山某街头

一车辆与电瓶车发生交通事故

监控画面显示电瓶车司机于某

被宝马车司机刘某殴打,并被其持刀攻击

随后于某捡起刘某掉在地上的刀

捅伤刘某致其倒地

并追砍其至绿化带,最终

刘某抢救无效死亡,于某受伤

这一事件引起社会公众热议

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亦或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司法观点

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结束

正当防卫的实施只能始于不法侵害的开始,而终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所谓不法侵害的结束,就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而不再继续进行。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行完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即是不法侵害者按照自己的意图,已经将不法侵害行为实行终了,而又没有继续再侵害的明显意图。由于侵害的危险已经过去,也就不存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问题。如果侵害者犯了罪,应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容许私人实行报复。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侵害危险归于消失。即在不法侵害的过程中,侵害者自动放弃了不法侵害的意图,中止了不法侵害行为的实行,或者不法侵害行为虽已实行完了,而危害结果尚未发生以前,侵害者正在积极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时不法侵害已不复存在,也不能再进行防卫。但是若对不法侵害者是否真的中止侵害,防卫人确实一时难以判明,结果又实行了防卫。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中止,也不宜追究防卫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不法侵害者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的能力。即在不法侵害开始以后,因受到被侵害人或者第三者的有力反抗,或者由于侵害者意志以外的其他原因,使不法侵害在事实上已不可能再继续进行。这时由于不法侵害的危险业已排除,正当防卫行为也应随之停止。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能再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对此也不能做机械的理解。在某种情况下,不法侵害者的不法侵害虽已结束,但采取正当防卫还能够挽回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失时,也应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例如,当场追击盗窃犯或抢劫犯,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夺回被非法所占之财物,就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二、正确理解特殊防卫

特殊防卫不同于一般防卫就在于其防卫起因上的特殊性。一般防卫所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特殊防卫所针对的却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也正是成立特殊防卫的必要条件。正确理解特殊防卫的条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要点:

(1)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行为。暴力犯罪,简言之,就是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对非以暴力为手段实施的其他严重犯罪行为,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以非暴力手段实施的抢劫、绑架等条文明确列举的犯罪行为,一般也不宜实施特殊防卫。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是指暴力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尚未实行完毕。在暴力侵害行为尚未着手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进行特殊防卫的。也就是不能以严重的暴力犯罪正在预备,马上就要付诸实施为借口,实施特殊防卫。值得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特殊防卫的条件是暴力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严格地说应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判定。对防卫人而言,由于特殊防卫都是在现实的、紧迫的危急状态下实施的,无法要求防卫人判定正在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已然构成犯罪,才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法律之所以使用暴力犯罪这一表述,意仅在强调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其对他人的人身危险性已足以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

(2)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人身安全主要包括他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安全,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非针对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如对抢夺等针对物所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就不能实施特殊防卫。所谓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主要是强调暴力侵害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危害的现实性、急迫性和严重性。如暴力侵害程度足以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足以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无疑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暴力侵害也有程度之分,对轻微的暴力伤害,就不能实施特殊防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能否实施特殊防卫,关键要看该行为是否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的人身安全。特殊防卫是以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为代价的,因此,特殊防卫所要保护的也必须是相等的公民的重大法益。只有他人的生命安全、重大的健康安全、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才可以视为相等的重大的法益。

(3)对以暴力实施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犯罪行为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比较容易把握。但是何谓“行凶”呢?我们认为,对“行凶”的理解应当遵循上述关于特殊防卫条件的基本认识,即首先“行凶”必须是一种已着手的暴力侵害行为,其次,“行凶”必须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故“行凶”不应该是一般的拳脚相加之类的暴力侵害,持械殴打也不一定都是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行凶”。只有持那种足以严重危及他人的重大人身安全的凶器、器械伤人的行为,才可以认定为“行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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