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律师杂谈 > 正文

包头律师张万军:毒品犯罪案件法庭辩论要做到“三有”

2017-08-08 22:30 次阅读

来源:魏巍    厚启刑辩

 

 

毒品犯罪情势越来越严峻。在打击犯罪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相比其他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有其特点,对辩护律师来讲既是挑战又是机遇。从挑战的角度来看,毒品犯罪案件的事实容易变化,证据较为繁杂,量刑趋于严厉,需要较高的专业技能支持辩护,也需要强大的内心来应对不利结果。从机遇的角度来看,疑难、复杂的案件往往存在较多的辩护空间,司法人员办理此类案件更为慎重,律师的辩护工作更能见到成效。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事实、证据和量刑的三个特点,本文将从法庭辩论的角度,谈一谈毒品犯罪案件法庭辩论中需要着重注意的三点。

 

一、有破有立

 

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辩解较多,控方和被告人往往各有不同的说法,辩护人要做到有破有立。有破有立指的是既要破解控方的证据体系,也要建立辩方的辩护体系。相比许多其他案件,毒品案件可辩护的点非常的丰富。既有毒品扣押、毒品鉴定、电子证据调取等程序上的问题,也有毒品的归属、毒资的归属、毒品的用途、毒品的去向、量刑情节等事实问题。辩护人的职责是要抓住这些问题,用在案的或者调取的证据反驳指控的证据,并且辅以常情、常理、常识,论证控方证据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而否定指控事实的成立。此乃破。

 

破解控方的指控体系之后,还要想着怎么建立辩护体系。我们要从法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即控方的指控体系存在问题,那么究竟该怎么去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呢?我们辩护人要帮助法官对证据和事实作出梳理,去论证哪些证据是相互印证的,哪些事实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事实应当怎么去定性。让法官明白案件还存在从轻、减轻甚至是无罪的可能性。此为立。

 

二、有主有次

 

辩论过程中,做到主次分明,可以更好地让法官听着有兴趣、觉得有道理、愿意去采纳。

一是观点要有主有次

法庭上的时间有限,法官最想知道重点是什么,不喜欢辩护人泛泛而谈。法庭辩论的时候要优先亮明最主要的观点,并且着重论述。对于事实有争议的,要重点论证事实;对于定性有争议的,要重点论证定性;对于情节有争议的,要重点论证情节。不可能就什么问题都进行长篇论述。只有突出重点,才能让法官有兴趣听。

 

二是论据要有主有次

毒品犯罪案件中,法官对涉毒人员的供述或证言持有天然的怀疑。许多法官认为,涉毒人员的说法五花八门、避重就轻,极不可信。针对法官这种思维特性,在辩护论证过程中,我们切不可把相关口供作为重点的论据来使用,在有其他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要着重引用客观性证据来说明问题。这样才能让法官听着有道理。

 

三是论证要有主有次

要抓住判决书认定事实的逻辑,即证据和事实能相互印证的,被采纳的可能性大。只提出合理怀疑的,采纳的可能性小。特别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偏重于打击,所以更要以证据和事实来说服。辩护律师在论证时,要把重点放在两个方面。第一,破控方证据体系时,要着重论证控方证据无法相互印证。第二,立辩方观点时,要着重论证能够相互印证。这样才能让法官有所采纳。

 

三、有法有情

 

济南公安为"刺杀辱母者案"发声时说:“情感归情感,法律归法律,这是正道。”在当时的环境下成了众矢之的。确实,这句话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在法庭辩论中,情与法就存在交融,我们在注重法理论证的情况下,也要重视情理的阐释。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虽然作为情理可讲的地方并不多,但也有不少案件的被告人是被他人引诱而犯罪,因生活窘迫而犯罪,甚至因亲情友情而犯罪,存在情有可原之处。

 

这些情有可原之处,可结合三个著名的《毒品会议纪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规定,落脚到“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等酌定情节上,请求依法从宽处理。有时候,在法理存在一定问题的情况下,辩护人进一步辅以情理,确实能为毒品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保住一命。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