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东胜区公安局及相关职能部门: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王治父母委托,指派张万军担任王某被害一案的诉讼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对基本案情做了初步了解。了解到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被害人王治家属对公安机关的上述做法表现出不理解和愤怒。本律师对案情初步分析后认为,公安机关的上述强制措施无法有效管束犯罪嫌疑人,不足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属适用法律程序不当。特出具本律师意见,请求对王某、刘某、高某、韩某等涉案人员全部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及时采取羁押措施,同时应及早依法提请逮捕。
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对象为幼童,四名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残忍,已远超社会最低伦理底线,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犯罪行为。
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将年仅七岁的被害人当成消遣取乐,强迫他脱光衣服,不吃不喝地长时间蹲马步,稍有不从就会招来拳打脚踢。致使被害人身上布满了或青或紫的伤痕,眼眶部有塌陷的痕迹,几乎没有一处完好的皮肤,就连睾丸都是肿着。对毫无反抗能力孩子进行殴打伤害,属丧尽天良的暴力犯罪。公安机关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应该实行严厉打击,并必须以严厉的手段进行惩治。同时,公安机关在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程度、可能判处刑罚轻重等各种因素。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残忍,存在可能逃跑、串供、干扰证人作证以及伪造、毁灭证据等可能,或者存在行凶报复、继续作案可能。且具有法定或酌定严重情节情形。明显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适用可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形。东胜 公安局对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属适用法律程序不当。
2、本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具备批捕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 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该案发生后,为了惩罚凶手、为死者伸冤,被害人父母一再上访、反复奔走与强烈呼吁;该案已引起全国舆论及媒体关注和有关领导重视,该案件一旦处理不好,势必会引起被害人家属的上访以及全国新闻媒体的关注。将置公安机关及相关行政部门于尴尬境地。因此,适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将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鄂尔多斯市公安执法形象的最佳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特请求鄂尔多斯市公安部门及各级领导充分考虑本律师的意见,及时将本案涉案四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同时,自被害人自遇害以后,被害人的家属一直处于悲愤和焦急等待之中。因此,本律师也请求司法机关及时查清本案事实,追究本案的主谋者和实施者,使本案的全部凶手得以伏法,被害人的在天之灵得以安息,也使被害人家属的精神得以抚慰。
以上律师意见,请求各级领导尽快给予批复和答复。谢谢!
律师: 张万军
201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