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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刑事律师张万军教授:金某某等敲诈勒索案—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辨析

2025-09-06 18:04 次阅读

作者:张万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本案基本事实及裁判观点

2009年至20143月期间,被告人金某某伙同江某某、李某、蒋某某等人在上海市宝山区某码头,利用船民普遍存在的对船舶配员、证书等方面存在缺陷可能被海事部门查处的心理,以举报相威胁,通过扣留货物运单、过磅单等方式阻碍船舶正常办理签证,强迫船民接受所谓“代理签证服务”并支付高额“签证费”。被告人金某某负责与海事部门人员“疏通关系”,其余被告人负责收费及陪同办理手续。尽管被告人并未获得代办签证资质,船民仍需自行办理手续并缴纳正规费用,所谓“服务”实质仅为填表、带路等简单劳务,与所收取的高额费用明显不对等。2009年至案发,四人共收取80余万元“签证费”,其中2009年至2012年底金某某、江某某、李某三人共收取30余万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威胁、要挟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所谓“服务”仅为掩盖勒索实质的幌子,不构成真实交易关系,故不成立强迫交易罪;同时,被告人的行为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程度,故不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属共同犯罪,金某某系主犯,其余三人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金某某、江某某、李某、蒋某某敲诈勒索案,入库编号:刑事参考案例-2016〕沪二中刑终字第1183号)

裁判要旨: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在暴力程度上有较大差别,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即使之不能反抗,而敲诈勒索罪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远远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且被害人基于心理、精神强制而产生恐惧从而交付财物,并非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取得财物。

二、法理分析

从本案的裁判要旨和理由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时,严格遵循了刑法中关于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分标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方式、暴力或威胁程度、被害人意志受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本案中,被告人并未直接使用物理暴力,也未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而是利用船民因船舶存在违规问题可能被查处的心理弱点,通过威胁举报的方式实施精神强制,迫使对方交付财物。这种威胁虽造成被害人心理压力,但并未完全剥夺其意志自由,被害人仍具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只是出于现实顾虑而被迫交付费用。因此,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所谓“代理签证服务”在本案中仅是被告人为了掩盖非法占有目的而虚构的交易外观。法院明确指出,被告人未获资质,不能真正代办签证,其所提供的填表、带路等劳务与所收取的高额费用显著不相称,不具有真实交易的对价性。因此,该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因为强迫交易罪以存在真实交易关系为前提,只是手段违法。而本案中,“交易”本身即为虚构,本质上是通过威胁手段勒索财物。

 

此外,法院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也体现了刑法中主从犯区分的原则。金某某作为组织、指挥者并分配违法利益,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其余三人实施辅助行为,获利较少,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这一认定符合共同犯罪的责任分配原则,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案件的典型意义与启示

本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强迫交易罪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尤其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以“服务费”“中介费”等名义实施勒索的行为时有发生,必须从本质上辨析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否形成心理强制、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等因素。法院未因被告人提供了一定劳务就简单认定属于经营行为,而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揭示其勒索实质,维护了刑法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从被害人角度看,此案也提醒公众,尤其是从事运输、航运等易受行政监管的行业人员,应依法合规运营,避免授人以柄。同时,在遭遇此类以举报为名索要财物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权,避免因恐惧而屈服于非法勒索。

从辩护角度而言,本案也提示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围绕被告人是否有真实服务内容、威胁是否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被害人是否仍具备一定意志自由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而非简单地以“存在交易”或“未使用暴力”作为无罪或轻罪的理由。

综上所述,本案裁判准确把握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与界限,对类案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引作用。法院通过细致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有效区分了此罪与彼罪,体现了刑事司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

包头钢苑刑事律师团队是包头专业律师团队,由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教授张万军博士领衔组成刑法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团队秉持专业、精英、品牌的发展思路,推行刑事辩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精细化,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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