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实务刑法评注微信公号
文章节选自图书《实务刑法评注》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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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规则。“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2.非法占有目的判定规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骗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28号案例)“用于实际经营行为,不能归还系客观原因所致,故对该部分不宜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一房二卖问题。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存在不同认识……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961号案例)由于项目真实存在,且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通过民事途径可以进行救济,签订合同并“收取他人支付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1299号案例) 4.合同诈骗罪的既未遂判定和数额计算规则。“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第875号案例) 正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立法沿革】 本条系1997 年《刑法》增设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高检办发〔2002〕14 号,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法发〔2021〕21号,节录) 【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节录) 【指导性案例】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 【刑参案例规则提炼】 《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如何定性》(第211号案例)、《黄志奋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第271号案例)、《宋德明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第308号案例)、《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骗取他人担保申请贷款的是贷款诈骗还是合同诈骗》(第352号案例)、《王贺军合同诈骗案——以签订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第403号案例)、《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明知房产被依法查封而隐瞒事实将房产卖与他人并收取预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428号案例)、《宗爽合同诈骗案——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第457号案例)、《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577号案例)、《曹戈合同诈骗案——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将获取的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后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第645号案例)、《刘恺基合同诈骗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646号案例)、《杨永承合同诈骗案——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第716号案例)、《张海岩等合同诈骗案——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第807号案例)、《吴某合同诈骗案——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第808 号案例)、《郭松飞合同诈骗案——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行为如何定性》(第875号案例)、《周有文、陈巧芳合同诈骗案——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向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被害人》(第876号案例)、《王立强合同诈骗案——如何准确对一房二卖的行为进行刑民界分》(第961号案例)、《葛玉友等诈骗案——在买卖过程中,行为人采取秘密的欺骗手段,致使被害人对所处分财物的真实重量产生错误认识,并进而处分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048号案例)、《嵇世勇诈骗案——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第1083号案例)、《吴剑、张加路、刘凯诈骗案——“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签订合同行为对案件性质的影响》(第1264号案例)、《高淑华、孙里海合同诈骗案——签订合同并收取对方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是否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1299号案例)所涉规则提炼如下: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认定规则。“合同诈骗罪的关键特征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第807号案例)“承运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要式合同,本案被告人事先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活动,不但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行为人系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808号案例)但是,“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因不具有合同诈骗的双重侵犯客体,则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308号案例)“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是……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三是……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第875号案例)“尽管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口头合同在内,但是一般来说,行为人如果想利用合同来进行诈骗,通常会与对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以此来获取对方的信任,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然而,本案被告人与……公司并没有签订形式上更有约束力的书面合同,在交易时采取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钱货两清的方式,合同的签订与否在本案中并不重要”,故认定为诈骗罪。(第1048号案例)“具有一定合同形式的诈骗行为层出不穷,但不是只要与合同有一定关联,就必须认定行为性质属合同诈骗”,“使用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1083号案例)“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签订了收购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被告人的全部犯罪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 (第1264号案例) “承运人预谋非法占有被承运货物,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偷偷将承运货物调包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807号案例)“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03号案例)“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第211号案例)“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问协议书’的名义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57号案例)“擅自使用失效公章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明知无法完全履行合同,仍以部分履行合同以及不断拉大煤气正常定价与合同买卖价之间距离的方法,诱骗交易相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的货款,数额特别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577号案例) 2.非法占有目的判定规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单纯骗用他人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428号案例)“用于实际经营行为,不能归还系客观原因所致,故对该部分不宜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第271号案例)“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第646号案例)“司法实践中,一房二卖的行为,究竟是属于民法调整范围,认定为民事欺诈,还是应当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存在不同认识……对一房二卖的行为定性,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961号案例)由于项目真实存在,且资产负债问题并不突出,通过民事途径可以进行救济,签订合同并“收取他人支付的保证金后挪作他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第1299号案例) 3.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确定规则。“通过支付预付款获得他人房产后以抵押方式获得第三人借款的,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本案被害人仅应认定为最初的卖房人即原房主,因为被告人根本不是为了买房,被害人损失的房屋余款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追回,而抵押权人的债权因为有经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抵押手续,该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故其债权的实现有保障”。(第876号案例) 4.合同诈骗罪的既未遂判定和数额计算规则。“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诱骗二手车卖家过户车辆并出具收款凭据的”,“被骗车辆已过户但未交付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牌照竞买价格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第875号案例) 5.合同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分规则。“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骗取担保人财产的行为,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第352号案例)“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也不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第645号案例) “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行为人“仅系……公司临时一次性授权的、仅负责……工程空调配件的跟踪及业务洽谈的代理人……在……公司并无职务,不属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特征,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职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而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第716号案例) 另,鉴于法律修改调整,《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第53号案例)、《俞辉合同诈骗案——刑法修订后审理的实施于刑法修订前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如何处理》(第169号案例)、《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第305号案例)所涉规则未予提炼;鉴于相关政策调整,《陈景雷等合同诈骗案——以适格农民名义低价购买农机出售而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第1056号案例)所涉规则未予提炼。 【司法疑难解析】 涉特殊合同案件的处理。本评注认为,合同诈骗罪惯常涉及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合同。对于利用与政府签订的财政优惠协议骗取财政资金等类似行为,虽然也涉及合同,但所涉合同不属于典型的合同,具有单边性特征,协议一方可以单方变更。对于涉及此类合同的诈骗行为,不宜适用合同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可以适用诈骗罪。